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6月底前:
项目审批实行“黄灯提醒、红灯警告”管理制度。
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实行施工图设计告知承诺制,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
注:3月19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的提出:改革工程图审机制,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2020年12月底前全省依法取消。
全面实施电子招投标,取消纸质文件。
实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电子化合并办理。
10月底前:
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100个工作日,最短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取消建筑节能认可,不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取消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总量控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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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企业违约毁约。
开展政府机关拖欠企业债务清欠行动,实行领导帮包制,2020年12月底前,拖欠5年以上的债务全部清零,拖欠2年以上的债务清偿80%以上。
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企业报建项目每个审批阶段只需填写一张表单,申报材料由各相关部门共用共享。
分类制定审批程序,2020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并推出6个主题式审批流程。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审,10月底前实现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和水电气热等同步设计、并联审查、一次办好、结果互认。
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
12月底前,实现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各类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除外)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
取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的企业性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和隐性门槛。
依法依规严厉处置串标围标、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山东市场。
严禁执法“一刀切”。
根据企业环保绩效,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民生保障、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以及省重大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清单,不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通知全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有关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7日
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一、大幅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
6月底前,编制并实施“一张表单”,明确各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多个审批事项共同需要的材料,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次,各审批部门共享使用;前置环节审批结果可以通过系统推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整体压缩50%以上;因故不能线上申报的,提供线下办理渠道,由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帮办代办人员录入申报。
(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电话:0531-87087035)
二、优化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0月底前,组织编制并推出6个主题流程图,明确各阶段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持续全面清理压减政府审查、技术审查等环节的“隐形时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100个工作日,最短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电话:0531-87087035)
三、建成并运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要件网上推送、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各阶段并联审批、一次性告知、一链办理、限时完成;实施全流程网上监管,对审批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及审批时间节点控制,实行“黄灯提醒、红灯警告”管理制度。
(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电话:0531-87087035)
四、优化工程竣工验收。
10月底前,编制并发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有关技术规则,解决工程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不一致问题,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凡企业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的,全部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的联合验收,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备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条件落实的可单独验收。取消建筑节能认可,不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联系处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节能科技处;电话:0531-87087032、87087017、87087011)
五、优化工程图审机制。
10月底前,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审,将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和水电气热信等“同步设计、网上申报、一窗受理、并联审查、一次办好、结果互认、依法监管”。取消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总量控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增项。(联系处室:勘察设计处;电话:0531-87080835)
六、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
6月底前,实行施工图设计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将设计完成的施工图上传至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后,即可用告知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承诺事项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惩戒。
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终身责任。(联系处室:勘察设计处;电话:0531-87080835)
七、实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电子化合并办理。
6月底前,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份清单”,受理部门将相关申请材料推送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结果即时共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联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电话:0531-87086921、87087017)
八、实行用水用气报装网上办理。
6月底前,实现用水用气报装“网上办”、“掌上办”;供水供气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开通报装等业务办理模块或入口,实现表格填报、资料上传等功能,实行线上、线下通办,并提供查询服务,可跟踪进度情况;供水供气企业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标准等全部公开。(联系处室:城市建设处;电话:0531-87080820)
九、优化用水用气报装办理流程。
5月起,水气报装工程涉及规划、道路挖掘(占用)、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的,由供水供气企业(施工单位)负责申办,办理部门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6月底前,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供水供气企业开放查询权限,实施数据共享;项目图纸由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共享,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用户只需提交申请表1份材料,项目图纸暂未实现共享或不方便上传的,应容缺受理,在现场踏勘时提交。建设单位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拨付,相关企业负责将预留管线接口敷设到位。
6月底前,各地全面完成清理在办理水气报装中自行附加的其他审批要件和手续。(联系处室: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电话:0531-87080820、87080817)
十、优化获得电力市政服务。
住建(城管、行政审批)部门对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的道路挖掘(占用)、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等行政审批,并行操作、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处室: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电话:0531-87080820、87086948)
十一、简化房屋交易办理手续。
6月底前,实行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面推行房屋(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理时间不超过0.5个工作日。10月底前,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使用统一的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数据标准。12月底前,将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接入当地云政务平台,主动将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与金融、税务、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共享。5月起,逐步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联系处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话:0531-87087032)
十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
对信用评价为AAA、A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在各建设进度控制节点分别降低5个、3个百分点。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联系处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话:0531-87087032)
十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行为。
6月底前,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利用电子化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全面实施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电子监管和交易信息在线汇集、共享、发布,取消纸质文件,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联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电话:0531-87086921)
十四、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揽业务范围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可用母公司专业管理人员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联系处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话:0531-87087032)
十五、推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制度。
全面推行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6月底前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联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电话:0531-87086921、87087017)